(2017)鄂0192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071号原告: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路锦绣良缘**幢*****号。法定代表人:陈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琼,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三路**号清江山水*栋商铺*层**号。法定代表人:严安。原告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思瑶书 记 员 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