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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财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715号申请人:王某1,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2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房屋拍卖款19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王某1以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王某2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房屋拍卖款19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王某1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景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艳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