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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彦波申请执行韩瑞华、杜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波,韩瑞华,杜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彦波,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韩瑞华,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杜世文,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左权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杜世文、韩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世文、韩瑞华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杜世文、韩瑞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世文在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