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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公司与姚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公司,姚保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686号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保玲,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公司诉被告姚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