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占军、马洪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马洪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军,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洪勇,,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占军为倒卖黑土营利,产生盗窃黑土的想法,于2017年3月至4月雇佣被告人马洪勇在镇赉县大屯镇英台村东侧国堤外的行洪区内盗窃国有黑土73立方米,并将黑土存放在镇赉县沿江镇莫什海村自家地内。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土价值人民币3650元。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所盗黑土被公安机关登记封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镇赉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取土位置卫星定位图、到案经过;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同,本案不再区分主从。鉴于二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占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二、被告人马洪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李占军、马洪勇违法所得黑土73立方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