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建义与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义,王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936号原告王建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德海,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王建义与被告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5月9日,被告王德海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同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共计借款600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4分计息,在此期间被告分多次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利息780000.00元,本金600000.00元,共计138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00000.00元及利息78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