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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常某某、陈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84号*申请人常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人常某某以在南延路大同村西南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担保书,保证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常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