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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3013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2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号。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周 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庆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