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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393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朋友吴保安(系平江县余坪乡菖蒲村村民)判买了张某戊自留山“牛公坡”的山林,判买后,吴保安得知“牛公坡”是片生态公益林,办不到采伐许可证,遂要被告人张某甲找山主张某戊退还其判山款,因张某戊家庭经济困难,无法退还判山款。2017年2月13日,吴保安来到被告人张某甲家里,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朋友关系,想了结此事,遂将张某戊叫到其家,提出由其雇请劳力去“牛公坡”山上采伐林木和销售,吴保安的判山款也由其退还,但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张某戊对外宣称是自己采伐的,被告人张某甲的提议得到张某戊的默认。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牛公坡”山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劳力任意采伐“牛公坡”山上的林木,直至2月18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查处。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告人张某甲滥伐林木的材积和蓄积进行林业技术鉴定:平江县瓮江镇祝黄村花竹组“牛公坡”滥伐林木树种为阔叶树(酸枣和檫木),滥伐林木总数为662件,立方总蓄积为44.188立方米,折合材积为22.0940立方米。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滥伐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3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保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张某戊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甲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占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