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楷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楷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方文甫,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楷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缤纷南园元一滨水城26、27、28幢商铺2室。法定代表人:董照月,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安徽楷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53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