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德禄与戴云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禄,戴云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442号原告:任德禄,男,1936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健,黑龙江慧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云阁,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男,1972年6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禄与被告戴云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禄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任德禄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吕仙华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