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永康与丁金龙、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康,丁金龙,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381号原告:严永康,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丁金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建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康与被告丁金龙、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