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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永康与丁金龙、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康,丁金龙,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381号原告:严永康,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丁金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建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康与被告丁金龙、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