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从军与白荣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从军,白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潘从军,男,1969年2月生于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银川市西夏区芦花乡同庄村4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6902200011。被执行人:白荣福,男,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新林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8210211216。本院在执行潘从军与白荣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潘从军要求白荣福支付购车款4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费5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荣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妻子马小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白荣福名下有宁CY65**、宁C369**车辆两辆,已依法查封了车辆登记,但没有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名下再无其他财产。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