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进献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献,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l7年8月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洪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献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进献及其辩护人赵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进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疗资质,在其住所××县居民王大伟治疗鼻炎,造成王大伟药物过敏去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12月15日、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杨进献因非法行医曾被宁城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两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处方签及户籍信息;2、勘验笔录及照片;3、证人程某证言;4、被害人王大伟陈述;5、被告人杨进献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进献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进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赵洪峰的辩护意见,被害人明知被告人不具有行医资格找被告人治疗,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恶性较小,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进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疗资质,在其住所××县居民王大伟治疗鼻炎,造成王大伟药物过敏去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12月15日、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杨进献因非法行医曾被宁城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两次。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进献与被害人王大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杨进献赔偿了被害人王大伟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进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l、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城县公安局2017年7月30日受理,2017年8月1日决定对被告人杨进献涉嫌非法行医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大伟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30日,我在一张名片上看到东方新城小区里有一个人会治疗鼻炎,��打电话联系后,到东方新城小区,车库门上写着杨进献治疗鼻炎。我跟他说我有鼻炎,给我看看,他问了我的基本情况,说我是鼻窦炎,一个疗程打四针,一次300元,还包括一些药,我给他三百元钱,他给我开了一个处方,他拿棉签沾了麻药给我塞进鼻子里,过了十分钟,他把棉签拿出来,给我鼻孔打了一针粉红色药水,让我躺下待二分钟,开始恶心呕吐,鼻子麻,鼻子里面出血,睁不开眼睛还头晕,后我被送到医院了。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30日晚上六点左右,王大伟说有专门治鼻炎的,王大伟跟名片上的人联系后,我俩��东方新城找到这个人,大夫问了王大伟的病情,给王大伟量了血压,用一个仪器看了王大伟的鼻子,大夫说王大伟是鼻窦炎和过敏性鼻炎,王大伟问是否能能治好,大夫说包治疗,四个疗程,一个疗程三百元,大夫给王大伟开了一个处方,用棉签沾了药塞进王大伟的鼻子,用注射器往王大伟的鼻子注射,让王大伟在床上躺一会儿,过了一、二分钟,王大伟开始呕吐、出汗,我问王大伟怎么样,王大伟说他迷昏、难受,我看到王大伟状态不好,我打了120救护车将王大伟送到宁城县医院治疗。4、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证实,杨进献名片上印有皮肤病专科、鼻炎专科的字样。5、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杨进献给王大伟治病使用的注射器和药品。6、调取证据清单、处方签复印件证实,杨进献给王大伟治病时开具的处方。处方五种口服药代号和数字表示:鼻舒适42片、千柏鼻炎片42片、庆大霉素42片、冬凌草42片、鱼腥草42片。打针一次、药水一瓶。7、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证实,王大伟到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断为”药物过敏、鼻甲肥大”。8、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进献住所及住所内给报警人王大伟使用的药品是生素-B12,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地塞米松,在垃圾桶里找到该四种药剂的玻���容器和使用的注射器,将上述物品提取。9、调取证据清单、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宁城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决定对被告人杨进献非法行医进行罚款四千元,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21日因杨进献非法行医被宁城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决定对被告人杨进献进行罚款三万元、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10、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进献与被害人王大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杨进献赔偿了被害人王大伟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进献的自然身份。12、被告人杨进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份,我开小诊所,专治皮肤病和鼻炎,印一万多份小名片发了出去。2016年12月15日,我因为无证行医被宁城县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四千元钱,并告知我不能继续非法行医。后病人来了我给他们看病,2017年7月21日,宁城县卫生局又因我非法行医行为处罚我四万元钱,因罚款多,我不干了,把和治病的有关的物品都撤掉,换成销售寿山石和手串等物品。2017年7月30日l7时许,一个男子的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治鼻炎,我没办法就告诉他我的地址,王大伟来后说他鼻子不通气、头疼,我说你的症状的吃药和打针,药费需要三百元,我开了方子,在我店里给他拿的药,打了一针后,他不让我碰,把处方抢走,打120救护车去宁城县医院急诊科,我要给他两千元私了,他不同意,非要五万元,我没答应,我叫他报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献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进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进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进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进献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艳玲审判员白东平人民陪审员张明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