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罗平县金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金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409号申请人:罗平县金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平县九龙大道。被执行人: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C23-14室。被执行人: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住所地:罗平县红学小区。本院在执行罗平县金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洪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520011.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还有1520011.12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