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世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彬,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世彬持C1E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奉节县夔州路诗苑酒店路段行驶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世彬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被告人陈世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世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世彬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世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