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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徐树林、栗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徐树林,栗喜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8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徐树林,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喜方,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徐树林、栗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