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少雄,林琼芳,骆钦展,黄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712XA。法定代表人:郑金滨,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少雄,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林琼芳,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钦展,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黄海忠,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少雄、林琼芳、骆钦展、黄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