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先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濒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濒湖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759号原告:张先云,男,汉族,1951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濒湖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3号。主要负责人:范汉军,该公司行长。原告张先云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濒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先云以与被告已达成协商意见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先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先云负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