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与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927号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锋村2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4MA28FF7B5A。经营者:黄卫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金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55178。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被告:王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恒锋经营部)与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禾公司)、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锋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禾公司、王建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开化恒锋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东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