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全、刘桂兰与被告陈国闯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全,刘桂兰,陈国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1840号原告陈宝全,男,194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刘桂兰,女,194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陈宝全,系刘桂兰丈夫。被告陈国闯,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陈宝全、刘桂兰与被告陈国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闯、刘桂兰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两女,现均已成年。现我们年事己高,身体也不好,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起居等需要子女照顾。被告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将其两个女儿交与我们抚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按每月1633元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以后根据国家统计标准逐年递增);负担原告的医疗费用;被告对原告日常生活进行照料或负担照料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陈国闯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宝全与刘桂兰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两女一子,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被告陈国闯系二原告儿子。现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需要子女赡养,但被告没有较好的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979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二原告有三个子女,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633元,超出了河北省农民人均消费标准,故被告承担二原告生活费用的三分之一,以每月600元为宜。二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其医疗费用,于法有据,鉴于目前二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证明医药费已实际发生,故被告对二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二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合乎情理,被告应尽心照料二原告日常生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闯每月给付原告陈宝全、刘桂兰生活费600元,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给付,以后分别于每月的1号给付当月生活费6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国闯负担原告陈宝全、刘桂兰今后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三、被告陈国闯照料原告陈宝全、刘桂兰的日常生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