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勇、张清梅、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德、李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勇,张清梅,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德,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志勇。被执行人张清梅。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德。被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勇、张清梅、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德、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勇、张清梅、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德、李燕给付案款7765268.0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勇、张清梅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住宅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490万元,扣除执行费66226.00元后,支付申请人483377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天雅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勇、张清梅、成都市华同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德、李燕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931494.0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