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6399徐建与周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周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6399号原告:徐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亮,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大成,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徐建与被告周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