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882号案件来源: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张财,住白城市通榆县。张财罚金执行一案,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