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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882号案件来源: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张财,住白城市通榆县。张财罚金执行一案,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