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袁迎民、吕粉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袁迎民,吕粉霞,张争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1126号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住址:正宁县城西街08号。法定代表人:邓浩,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迎民,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吕粉霞,汉族,农民,住正宁县。系袁迎民之妻。被告:张争选,汉族,正宁县湫头镇张村小学职工,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诉被告袁迎民、吕粉霞、张争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承担,其余625元退付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