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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荀某某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荀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935号原告:调兵山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荀某某,女。原告调兵山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荀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辽MXXX**号车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因非法营运,赔偿给原告营运的经济损失(按日均利润150元合计365天计算,应取得的利润)54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经营车辆为中巴一路辽MXXX**(原辽MAAA**,2011年11月7日变更)牌照车号;承包经营期限自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双方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已满。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向贵院提起确认合同已履行终止的诉讼。贵院及二审法院已判决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终止。但被告拒不撤出公交运营,仍然从事公交车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及收益,同时也造成公交运营巨大隐患。另外,因原告现经营资金困难,故在本次诉讼中对被告只提出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一年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对被告辽MXXX**号车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停止营运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对被告利用车体及公交运营线路私自收取广告费等侵权,原告保留诉权。原告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281民初665号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同时规定,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否有运营权、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进行非法营运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由政府有关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281民初665号已经确认,“对于原告某公司主张要求被告荀某某辽MXXX**不得在原告公交线路上进行运营一节,因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不应向本院起诉,原告应向政府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调兵山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洋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