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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小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满,男,1975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小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在蒙城县坛城镇付庄被告人任小满用手打了赵某一巴掌并将其推倒在地。经鉴定,赵某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任小满主动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小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小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在蒙城县坛城镇付庄水泥路上,被告人任小满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任小满用手打了赵某一巴掌并将其推倒在地。经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赵某左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2017年2月3日,被告人任小满到蒙城县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任小满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蒙)公(刑)鉴(伤)字(2016)05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赵某陈述和证人付某1、傅某、马某、付某2、刘某、任某1、任某2、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小满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小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燕园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