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细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细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37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业,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细松,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细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计993.5元,由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青审 判 员 林跃男审 判 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义挺书 记 员 吴厚鑫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