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652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达,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