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748张泰暎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泰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74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泰暎(英文名TAEYEONGJANG),男,1969年2月5日生,大韩民国国籍,大学文化,张家港元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生产部长,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泰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泰暎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泰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泰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泰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泰暎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王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亚龙书 记 员 杨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