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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兵与李杨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267号原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杨,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7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王兵与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渝05民终1352号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2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