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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2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修效友、张先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效友,张先毅,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修效友,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先毅,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汪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修效友与张先毅、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先毅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先毅的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