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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爱华的存款87.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