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爱华的存款87.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