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建奎与邱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奎,邱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建奎,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邱克云,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建奎与被执行人邱克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克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汤建奎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邱克云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邱克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邱克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邱克云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克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建奎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克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邱克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立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