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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增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增锋,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增锋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增锋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损失、律师费、公告费等合计1665361.5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沈增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沈增锋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委托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沈增锋房产信息。2017年4月24日,该院书面材料反馈,被执行人姜海军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无房产信息。3、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增锋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沈增锋未有大额银行存款。4、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增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沈增锋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5、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沈增锋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沈增锋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6、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沈增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沈增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2017年10月24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沈增锋尚应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损失、律师费、公告费等1665361.5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896元、执行费19054元,合计1702311.5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增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