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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项楠与谢斌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楠,谢斌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8015号原告:项楠,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谢斌枫,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项楠为与被告谢斌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