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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钟景芳、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景芳,罗秀芳,凌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景芳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芳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章莲,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永新上诉人钟景芳、罗秀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景芳、罗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嘉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