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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义均与宋斌、刘有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均,宋斌,刘有燕,罗义,肖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28号原告:陈义均,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虎,十堰市郧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宋斌,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无业,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刘有燕,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无业,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栋*单元***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罗义,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户,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肖卫,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个体户,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陈义均诉被告宋斌、刘有燕、罗义、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婉竹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婉竹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被告罗义、肖卫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义均的起诉。诉讼费5020元,退还给原告陈义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