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德付罚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于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于夫鑫,院长。被执行人于德付,男,52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德付罚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德付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集贤县二九一农场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将本案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