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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德付罚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于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于夫鑫,院长。被执行人于德付,男,52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德付罚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德付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集贤县二九一农场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将本案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