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登福、武井(景)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登福,武井(景)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登福,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井(景)跃,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张登福与被上诉人武井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登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登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张登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