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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与范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范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57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桂大道中208号。负责人:曾庆辉。被执行人:范丽芬,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与被告范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范丽芬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86888.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602.99元。因债务人范丽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星路8号鸿海豪庭三座1××2号房产(产权证号:03××68),经查明上述房产被另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89-2号]首封,本院依法办理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4170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婧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