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港龙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洪龙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港龙消防器材经营部,洪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港龙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斯成浩,男。被执行人:洪龙飞,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港龙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洪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港龙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6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碧海、张永林、吴秀萍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7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