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朱建华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朱建华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华。上诉人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5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青岛迦南美地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美地”)实际管控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在岗人员的工资金额发放和员工的任免等直接由迦南美地管理控制,被上诉人的入职及离职均由迦南美地审批,被上诉人应向迦南美地公司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迦南美地住所地在城阳区,故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平度市,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属于对法律赋予管辖权不慎重的使用,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