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龙友与雷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友,雷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11号原告:李龙友,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雷宗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李龙友与雷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李龙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李龙友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