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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龙友与雷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友,雷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11号原告:李龙友,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雷宗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李龙友与雷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李龙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李龙友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