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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伏增顺311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311号伏增顺:你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主要以二审审理不开庭不合法,认定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证据不足,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2月23日,自诉人吕大忙被被告人伏增顺豢养的烈性犬咬伤,被告人伏增顺及其妻子陪同救治。之后,被告人伏增顺拒不承认自诉人是被其豢养的烈性犬咬伤,经私下调解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吕大忙诉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判决伏增顺赔偿吕大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8808.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000元。被告人伏增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伏增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吕大忙于2015年11月3日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告人伏增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告人伏增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月4日任丘市议论堡乡野王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伏增顺在该村有两处房产。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对坐落于任丘市议论堡乡野王庄村东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予以公告。公告责令被告人伏增顺在三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伏增顺仍拒不执行。2016年4月13日、5月23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两次决定对被告人伏增顺司法拘留,均因伏增顺血压高监所拒收而未执行。在此情况下,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给被告人伏增顺做工作时,被告人伏增顺表示不承认判决,不与对方协商解决,仍拒不执行。2016年8月17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伏增顺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对其住宅及经营涂料生意的工具、彩钢棚等进行拍照,发现并扣押其现金2463元及卖涂料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确认被告人伏增顺经营涂料生意,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申诉人伏增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原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作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且拒绝报告你的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义务,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