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万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万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8号罪犯江万焜,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万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134元(已交20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江万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万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变;2013年4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江万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万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62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江万焜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帐超400元,仅向原审法院缴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万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江万焜属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万焜予以减去��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