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德英、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英,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德英,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47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路与徽州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英与被执行人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郎晶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