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先宝与被执行人庹文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宝,庹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先宝,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庹文富,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杨先宝与庹文富迫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先宝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庹文富支付执行款1139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庹文富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个人储蓄账户内划扣执行款4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杨先宝以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