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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宋生利、宋跃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华,宋生利,宋跃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25号原告:周国华,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生利,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跃玲,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周国华诉被告宋生利、宋跃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周国华负担。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