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宋生利、宋跃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华,宋生利,宋跃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25号原告:周国华,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生利,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跃玲,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周国华诉被告宋生利、宋跃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周国华负担。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