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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文亮、郝海琴、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文亮,郝海琴,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平,。 被执行人:张文亮,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郝海琴,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文亮、郝海琴、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文亮、郝海琴、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239019.88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亮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海 燕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越 伟 伟 来源:百度搜索“”